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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第十一届年会在苏州校区召开

    时间:2017-11-29       作者:文/国际事务部 图/党群工作部       来源:国际事务部      点击率:


    11月25日,“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第十一届年会:新时代背景下中欧关系与欧洲法的展望”在苏州校区召开。本次年会由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承办,《欧洲法律评论》协办。年会共收到论文42篇,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四川大学、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同济大学、河海大学等二十七所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近七十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年会。

    年会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国际事务部执行主任陈超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研究会为专家学者进行深入交流提供稳定的平台表示感谢。随后,他简要介绍了人民大学苏州校区的办学情况。他表示,中国与欧洲的法律源远流长,欧洲部分司法制度对于中国近现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因此,对欧洲法律进行研究能够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经验。

    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副所长程卫东教授表示,值《罗马条约》签署六十周年之际,国内学者更需深入研究欧洲一体化固有的缺陷,进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欧洲法律研究会自今年开始向青年学者开放,他希望年会能成为促进学术交流、推动欧洲法律研究共同体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的平台。

    上午的主旨发言由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寿平教授主持。他认为,新时代下国际关系出现了东升西降的发展趋势,欧盟法面临调整与发展的问题。随后,同济大学中德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高旭军教授,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欧盟法研究所所长、欧盟让·莫内讲席教授张彤,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公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蒋小红,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建国,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欧盟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叶斌分别做主题发言。

    高旭军教授的发言主题为“‘一带一路’倡议和中欧经贸协定融合问题研究”的发言。他认为,中欧经贸协定的两个核心是投资与贸易,“一到一路”倡议与中欧经贸协定两者之间存在共性,因此中欧经贸协定存在着融合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为了促进协定的达成,欧方应当提出更佳合理的要求,中方应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投入到该协定的谈判中。

    张彤教授作了题为“数字化时代下欧盟合同法发展的新趋势”的发言。她从挑战与发展趋势两个角度出发阐释了欧盟合同法的新发展,随后从技术和法律角度对数字内容合同的要素进行了界定,比较了数字合同和传统合同的区别,并归纳出这种新型合同立法的特征和发展趋势。

    蒋小红研究员作了题为“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我国对可持续发展问题应持的立场”的发言。她围绕环境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等可持续发展的内容是否纳入及如何纳入国际投资协定这一主题,阐明了针对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国所应持有的态度和立场。她认为,将可持续发展内容纳入投资协定已然成为世界趋势,在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欧盟很可能针对是否纳入及如何纳入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制造障碍,中国应积极引导其做出有利于我国及双边的正确决策。

    胡建国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欧盟新修订反倾销条例中的“市场扭曲”条款:向欧美和纯粹市场看齐?”。他介绍了欧洲议会新反垄断条例的立法背景、进程和主要内容,并重点分析了其中“市场扭曲”条款的认定要素及其本质。他认为,欧洲议会这种以反倾销工具单边地处理各国政策差异的方法是反倾销政策“所不能承受之重”,且条款与现有的世贸规则似存有抵触。中国唯有通过WTO诉讼来应对新的“市场扭曲”条款。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则应当根据该条款积极应诉。

    梁咏副教授就“国际投资法庭机制对ISDS机制的发展与中国的选择”展开发言。她介绍了ISDS机制的缺陷、欧盟ICS机制对它的改革以及ICS机制的内在缺陷。她指出原有的ISDS机制片面强调投资者利益,而ICS机制在关注公共利益、裁决一致性和程序设计等方面作出了努力,但是该机制仍然有其固有缺陷,欧盟内部国家对其分歧较大。中国可以选择“折中模式”,选择性地吸收ISDS机制和ICS机制的内容。

    叶斌副研究员以“《欧盟加拿大全面经贸协定》对投资者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为题进行发言。他认为,2016年的《欧加全面经贸协定》是欧盟对投资者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尝试,主要表现在磋商机制和提交诉请的程序化,以及投资法庭组织架构的司法化。他指出,中国目前的关注焦点在于给予中国海外投资以足够的保护,因此,与侧重保护东道国的欧盟投资法院机制相比,投资仲裁机制更注重保护投资者,对当下促进和保护中国资本走出去更为有利。

    下午的会议采取分会场的形式,分为“欧盟贸易与投资法的最新发展”、“欧盟法治及其国际法实践”、“欧盟法权限、建构与特征”以及“欧洲人权法与权力保护”四个主题。

    “欧盟贸易与投资法的最新发展”分论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公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蒋小红主持,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宋锡祥、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世席、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殷敏、华东政法大学讲师刘雪红以及华东大学研究生胡雪妮先后发言,随后由山东政法学院教授王立武点评。

    宋锡祥教授发表了题为“欧盟-加拿大自贸协定的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借鉴”的发言。他介绍了该协定覆盖的议题、特色以及新提出的国际经贸投资规则对缔约双方及国际经贸产生的深远影响。相比之下,我国签署的双边自贸协定中文本相对笼统,有必要借鉴该协定的有益经验和合理成分。他认为,我国应该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已生效的十四个自贸区协定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远远不够,不妨尝试进行试验田式的推广和辐射,在国际、双边、多边、国内、区际五个层面深化。

    黄世席教授以“中欧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为题进行发言。他首先提及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已进入第十五轮,对投资者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批评集中在同一条约同一条款不同仲裁庭不同仲裁员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因此该机制处在变革的风云时期。他表示,随着中国参与的争端越来越多,中国面临一个可持续发展问题,即如何在保护国家监管主权的同时又兼顾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随后,黄世席教授又提出一系列相关问题同与会嘉宾商讨。

    殷敏副教授围绕“欧式跨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进行发言。她认为,现行适用的贸易协定已不能满足当今贸易的需求。针对这一问题,欧盟坚持对现行的机制进行改进。通过对最新的“欧盟-加拿大投资协定”中争端解决司法强制性机制以及中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对比,她认为我国应在对比不同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实力的基础上灵活务实地完善投资协定。

    刘雪红作了题为“全球贸易管制标准提升及中国的法律因应——TTIP合作机制为视角”的发言。她认为,TTIP是政府管制的新尝试,保证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更加安全,还能使双方相互认可在监管方面的某些要求,提高效率以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深化现有的管制合作并提出新的监管方案。同时,TPPT能够平衡国家合作与管制主权存在的冲突,是一种永久的对话机制、其自身的更新性使该协定不需要重新的签订。中国在这样的国际经贸规则的二次革命下,应加强贸易自由化与管制主权、优化国内经济结构和政府管理制度,最终达成“中国改变”而不是被动的接受“改变中国”。

    胡雪妮以“欧盟境外投资安全审查机制框架构建的立法动向及其对中国的影响”为题进行发言。她认为,鉴于我国外商投资审批制到备案制的转变,投资开放力度加大,为了一带一路战略上的相互制衡,对境外投资安全审查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就欧盟委员会最新发布的欧盟境外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的立法建议,她认为立法动向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重视外资开放与公共安全之间的权衡;第二,重视与既有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的协调统一;第三,欧盟与成员国的权限分配方面,欧盟委员会主要扮演建议咨询性质的角色。该提案对中国赴欧盟投资者有着深远影响,对我国外资法草案立法也有许多借鉴意义。

    王立武教授从三方面对于以上发言进行点评:第一,欧盟和美国正在联合推对多边贸易机制、全球治理机制变革,试图通过建立新的贸易活动来围歼世界贸易组织;第二,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方面,以TTIP下的争议解决为例,欧盟想与美国达成一致,成立多边投资法院,意图变革世界贸易规则,构建世界价值理念;第三,这些新动态对中国的启示,如今虽然经济东升西降,但国际治理中中国并没有太多话语权,鲜有制度创新,应注重学术研究成果到外交政策和对策的转化。

    “欧盟法治及其国际法实践”分论坛由河海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孙珺教授主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张继红、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杨永红、北京理工大学讲师李磊、北京理工大学欧洲法研究所所长付俊伟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讲师梁蓉以及湘潭大学博士生焦园博先后发言,随后由南京大学中的法学研究所所长方小敏教授点评。

    张继红副教授以“英国2017《数据保护法案》主要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为题进行发言。她采取纵向(历史)和横向(各国)的比较方法对大数据时代下数据保护的欧盟模式和美国模式这两种模式分析利弊。她认为,欧盟模式占据主导地位。随后,她介绍了新法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第一是增加了“数据透明处理”原则;“诚信与保密原则”;“责任原则”;第二是细化了数据主体的权利。最后,她认为该法案对于我国的启示是:需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确立个人信息权并明确其内容,加大处罚力度从而形成有效的法律震慑。

    杨永红副教授以“论反限制原则及对中国的启示”为题发言。她从四个部分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介绍了反限制原则由来;第二部分分析了反限制原则的法理基础在于:国际组织与国际法庭的越权与扩权和国内法院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第三部分强调了中国借鉴反限制原则的必要性:是保护中国核心利益的安全阀;第四部分是在中国建立反限制原则的可行性。她认为,由于中国没有违宪审查机构,反限制原则应由中国最高司法机构实施。

    李磊进行题为“英国脱欧的法律分析”的发言。她主要从以下四个层面进行分析:第一是对英国脱欧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分析。她认为,全民公决的法律效力问题不仅需要看主权国家国内法的规定,也要参考国际法;第二是英国脱欧对英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主要在于英国的贸易关系问题、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独立问题以及原有的欧盟法律制度在英国的补缺问题;第三是针对英国脱欧对欧盟法律体系的影响,她认为一体化的方向不会改变,但一体化的路径尚需实践检验;第四对于英国脱欧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影响,尚需进一步分析研究。

    付俊伟副教授就“宪法权利适用于私法的三种思路—以欧盟私法统一为视角”进行发言。在宪法权利与私法的关系上,他认为欧洲人权法案的修订经历了以个人利益为导线到以公共利益为导线的变化。他主张宪法是公民对抗国家的有力武器,也是加强国家权力的有力保障,需在其中寻求平衡点。随后,他介绍了宪法权利对私法的干预当下的三种理论:直接适用说、扩大解释说以及间接影响说。另外他主张齐玉苓案标志着从乐观主义到宪法可塑性时代,宪法司法化的变化。

    梁蓉进行题为“《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指令》的适用范围审视”的发言。其发言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该指令的适用主体范围,她认为“特许”的概念界定是以实质风险转移为标准;第二,该指令采用概括加列举式的方法,详尽地规定了指令的适用范围;第三,该指令适用于价值等于或超过门槛价的特许合同,尚未达到门槛价的合同则只受到《欧盟运行条约》中透明度和平等待遇原则的调整;第四,她认为在 PPP模式受到力推的热潮下,对该模式的立法问题进行“冷思考”实属必要。

    焦园博就“从网络空间立法看欧洲的公约泛化”发言。首先,他介绍了欧洲的网络空间立法情况。其次,他对欧洲的立法泛化效果进行了考察并提出三个标准:第一,公约准入程序的开放程度;第二,公约中有关国际合作内容的详备程度;第三为推介公约所采取国际措施的影响力。在公约准入程序的开放程度方面,他认为易受政治因素左右,对非欧洲国家并不友好。他强调,要从国际话语权提升看欧洲公约泛化发展道路,且公约泛化是为了追求话语权。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所长方小敏教授点评上述发言有新、广、中国因素三大特征。发言内容在国际问题上的探究均能落脚到本国实际。基于此,她提出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国有企业定位不同造成矛盾,如何破解中外对国有企业不同认识的僵局;第二,美国模式原则上不承认国际法院自动执行效力,欧洲模式原则上承认,但对触及宪法基本价值的部分则不承认,对此在不同语境下应如何理解。

    “欧盟法权限、建构与特征”分论坛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世席主持,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副研究员程保志、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谢小庆、山东政法学院教研室主任种林副教授以及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生戈赛楠先后发言,随后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智勇点评。

    程保志就“从欧洲法院咨询意见看欧盟专属权能的拓展与演进”进行发言。他论述了从欧洲法院咨询意见看欧盟专属权能的拓展与演进,并以欧盟和新加坡缔结自由贸易协定为例切入。他认为,对欧盟在有关事项上权能属性的扩大解释是司法能动性的集中体现,一方面和欧洲法院历来积极推动欧盟一体化的立场、举措一脉相承;另一方面也是欧盟为了应对近年来全球政经格局的演变和自身遭受债务危机、难民危机以及“英国脱欧”等一系列困局的司法反应。专属权利拓展是否意味着越来越少的混合协定和欧盟协定还未可知,但我国应高度重视其对于欧盟共同商业政策权能属性的演进与变化,以及对我国在欧洲推进“一带一路”项目的潜在影响。

    谢小庆以“欧盟共同体的建构经验及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启示”为题进行发言。他提出,新时代背景下的两个关键词:新型国际关系、人类命运共同体。相比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更为主要,并就此提出五点借鉴意义,分别为:动力机制问题、多边主题的协同问题、组织平台问题、规则的供给和创新问题以及争端解决问题。他强调,在新时代背景下,在动力机制问题上除了价值驱动,应该突出利益驱动吸引和团结各国;在多边主体的协同问题上,他认为,NGO等多元主体在欧盟发挥不可忽视的正面积极作用,因此应建立多元主体协同机制;在组织平台上,强调不能把命运共同体理解成碎片化共同体,否则会出现保护主义;在规格的供给和创新问题上,认为中国也应该如欧盟一样寻求法律的保障,并强调及时把需求反应到国际规则上,适应新时代的发展;在争端解决问题上,他认为,中国面对不同的价值倾向的国家,应在外交方法之外更应重视完善法律方法以解决争端。

    种林就“法国司法官培养制度研究及借鉴”进行发言。他认为,高素质司法官群体对欧盟法的适用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而司法官做出的重要判例对法律也起到重要的弥补作用。随后,他分别从司法官来源、司法官遴选以及法国司法官培养制度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在介绍法国司法官来源和遴选的背景后,他着重强调其对中国有三方面的借鉴意义:首先,在完善法官、检察官选拔制度上,要制定科学的法官、检察官选任标准,完善其选任考试制度以及拓宽其来源;其次,在完善法官任前培训及在职培训制度上,针对中国现状,特别强调了任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的不足和重要性;最后,针对法官积劳成疾,以及成就感和获得感难以得到满足而出现离职潮的现状,表示加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势在必行。

    戈赛楠以“欧盟国家援助制度与双边投资协定之间的冲突及中国应对”为题进行发言。她以Micula诉罗马尼亚仲裁案研究欧盟国家援助制度与双边投资协定之间的冲突及中国应对,认为在目前形势下存在不同的冲突潜在衍生形式,同时欧盟所有成员国都有可能遭遇欧盟国家援助制度与双边投资协定的冲突。由于欧盟国家援助实行事前报告制度,而事后的调查则可能认为该援助出现了违规情况。随后,她就在冲突对中国的启示上提出三点看法:第一,认为中国投资者可以利用冲突维护权益;第二,中国政府应吸取罗马尼亚的教训,保护投资者的合理期待,并做到程序公开透明;第三,在中国与欧盟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者方面,应注重对“缔结”的定义进行明确,是条约签署即缔结成功,还是需要条约签署并生效后方达成缔结状态,并具体解释公平公正待遇的内涵和外延等。

    张智勇副教授就以上发言进行评述。他认为,欧盟以自身名义对外推动一体化,其权限和范围是一直不断发展和拓展的,其中欧洲法院的司法能动性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他分析了欧盟法的特点,并谈及货物、人员、资本等在欧盟内部的高度自由流动程度,对中国中央、地方之间形成的壁垒而阻碍生产要素等的自由流通程度现状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此外,张智勇副教授认为,理清不同区域协定的定位是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要问题,同时作为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使用同一套规则的情况下,中国如何避免如美国那样呗认为是“双重标准”,中国又该如何引领规则。最后,他总结了该会议阶段学者共同的认同,即中国需要一个完善的能够被遵守的法律规则。由此呼应评述最开始阐述的国内中央和地方的权限问题,强调了在国家和政府对内权限的合理划分对于其参与对外事务的重要意义。

    “欧洲人权法与权力保护”分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石佳友主持,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张颖军、四川大学特聘研究员范继增、浙江大学助理研究员冯洋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魏怡然先后发言,随后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郝鲁怡点评。

    张颖军副教授就“社会组织与欧洲的少数人权利保护”为题进行发言。她总结了社会组织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发展:不对个人直接申诉到第九议定书改革后个人可以直接申诉;而后到只能由直接受害者和亲属申诉;再到间接受害者可以申诉。随后她指出,在卡纳诉奥地利案后,没有任何亲属关系的代表人也可以在欧洲人权法院起诉。

    范继增就“普通法与欧洲人权公约”进行发言。他首先提出研究背景:英国脱欧后,第二步准备在2020年退出欧洲人权公约。在此背景下,英国的普通法能否做到对人权基本权利的保障成为关键的问题。他认为,在历史上,英国的《权利法案》等法律并不是为了保障人权,而是为了限制王权而生;在法律制度上,欧洲普通法也是可以用后法推翻先法的。他指出,从实践和判例来看,现代欧洲形成的是多层级下的人权法体系,只能通过司法对话的形式进行。宪法的交流比宪法的争夺远远重要。

    冯洋以“论欧盟个人数据的充分保护原则”为题进行发言。他提出,在个人数据保护上,欧盟经验能否成为全球个人信息数据保护蓝本的问题,然后从理解充分原则、充分保护原则两个方面进行了阐释,并且对比了在个人数据保护下“美国个人数据保护模式”和“欧盟数据保护模式”的异同,对比了两者保护宗旨的侧重点,并就两者存在的缺陷加以分析,探讨美国模式中不安全的“安全港协议”和前途未卜的“隐私盾协议”,认为欧盟仅仅靠单方面的推动,不符合当前全球数据化的现状,有制度帝国主义的专横。他提出,在未来个人数据保护中,应当把个人数据保护中心转变为共享、共治为中心,而中国可以通过建设一带一路,探索数据共享共治的全球规则,增强中国在全球数据治理体系建设中的话语权。

    魏怡然就“反恐视域下的欧盟乘客姓名记录指令”进行发言。她回顾了乘客姓名记录指令的发展历程,通过对比2007、2011和2016年草案的内容及其相应特点,提出欧盟乘客姓名记录指令较之前的预报乘客信息系统,具有更详细的数据、更强的预防能力和更广泛的机构功能;现阶段乘客姓名记录指令存在的立法重点偏差、机构功能重叠、人力资源缺乏和恐怖主义趋势反映不足的问题,对此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讨论。

    郝鲁怡副研究员就本场发言进行如下点评:第一,具有热度和新鲜度;第二,具有深度和延展度;第三,在欧洲地区,对社会组织、少数族裔保护的更高价值追求为“身份认同”,即追求同而不同。社会组织保持中立性有助于其维持该价值追求的推动力。

    本次论坛采取发言和自由讨论相结合的形式,每一单元都留有讨论时间。在大会主旨发言环节以及四个不同主题的分论坛中,与会专家围绕不同的学术观点展开热烈讨论。

    会议闭幕式由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所副会长、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宋锡祥主持,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欧盟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叶斌做年会总结并对下一届年会进行了展望。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石佳友作为承办方负责人进行年会总结发言。他们一致认为,本次年会深入探讨了欧洲法律领域主流科研主题,展望未来,希望学者们关注更多的领域,也希望更多的青年学者和学生能够参与其中。


    (编辑:林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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