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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草案立法研讨会在苏州校区召开

时间:2017-01-16       作者:文/郭丽娜 图/党群工作部       来源:党群工作部      点击率:


1月14-15日,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草案立法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召开。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承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南京财经大学、苏州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烟台大学、安徽大学等十余家高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等单位的数十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就中国民法典编纂项目合同编课题组所草拟的“合同编总则草案”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研讨会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学院石佳友副院长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合同法编课题组总负责人王利明教授在致辞中对合同法修订的必要性、“合同编总则草案”草拟的主要原则与工作方式等进行了说明。他表示,期待与会专家进行深入研讨,提出具有学术价值的观点,为立法机关提供一份高质量的合同法建议稿,推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党委书记兼国际学院、中法学院院长朱信凯教授在致辞中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介绍了苏州校区的办学情况。他特别提到,在学校领导的直接关怀和指导下,中法学院即将与人大法学院、图卢兹大学法学院共同合作,开设法学专业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他期待与会专家在未来继续支持和关心苏州校区的发展。

14日上午的研讨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合同法编课题组共同召集人李永军教授主持,研讨主题为“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与形式”。

合同法编总则课题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石佳友教授和中央民族大学王叶刚博士首先对此部分内容起草的总体情况进行了汇报。石佳友教授指出,“基本原则”部分立法的主要思想是确保合同法基本原则与立法机关即将通过的民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保持协调,要避免在合同法部分重复写入一些不属于合同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王叶刚博士具体汇报了有关条文的内容。清华大学程啸教授认为草案对于合同自由原则的表述不够全面,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由善意取得等具体制度来体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周友军教授针对交易习惯与习惯法的关系发表了意见。中央财经大学尹飞教授主张合同编的立法要立足于整个民法典来综合考虑,避免重复。复旦大学刘士国教授对合同定义的表述提出了修改建议。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教授认为要突出交易习惯的补充地位。石佳友教授认为对电子形式的合同问题可以参考《电子商务交易法(草案)》中关于电子合同的有关规定,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暨南大学刘颖教授对草案合同订立的方式及合同的具体形式等条文,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专家们还就本部分其他问题进行了研讨。

14日下午的第一节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士国教授主持,研讨主题为“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石佳友教授介绍了合同法草案的修改情况及起草理由。中国人民大学林承铎副教授结合欧盟法规定,对格式条款发表了意见。浙江大学张谷教授认为,预约的效力要分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要求对履行治愈规则的适用范围加以限制。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恩乾法官认为原则上合同的文本以最终的文本为准,例外情况下可以将未经谈判而形成的条款写入合同文本中。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周友军教授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强制缔约、缔约过失、归责原则等内容提出建议。浙江大学周江洪教授对格式条款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南京大学解亘教授从德国、日本的黑名单制度来解读格式条款的无效制度,认为可能缺乏有效的判断基准。中央财经大学尹飞教授对草案中作为承诺方式之一的沉默表达了疑虑,认为可能损害当事人意思自治。中国人民大学熊丙万博士对美国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进行了介绍,他说各州法院对格式条款的处理差异较大。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对预约问题进行了总结,他认为合同法应该对预约制度加以规定,但如何界定预约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14日下午的第二节研讨由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叶金强教授主持,研讨主题为“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石佳友教授对该部分的修改情况和起草理由进行梳理;他重点指出,“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部分规定的相对简单,原因是为商法等特别法在未来对该制度的规定,预留充分的余地。对于草案中所赋予违约方在例外情况下以解约权的规定,他也指出: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可以实际履行、公平原则等其他制度替代、如何与“任何人不得因主张其恶行而得利”原理进行协调、如何防止合同解除从守约方的权利异化为其义务等因素。苏州大学方新军教授对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归属问题进行了阐述,并以寄送起诉状副本为例说明通知形式的复杂性。浙江大学张谷教授对和解可否作为合同变更的方式进行了阐述。王利明教授认为,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应归属于债权人,此符合“行使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规则;他同时强调,对于合同的解除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并认为解除权只能由守约方来行使;另外,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范围应该不仅包含信赖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吴兆祥处长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出发,阐明解除权的效力判断采用实体审查标准。

1月15日上午的第一节研讨会由浙江大学法学院张谷教授主持,主题为“违约责任与合同的解释”。

石佳友教授对本部分的修改情况和起草理由进行说明,并提出约定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区分问题、违约金的调整问题、违约金与定金可否并用的问题供各位专家学者讨论。复旦大学李世刚副教授认为对于违约金的调整,不应仅限于过高的情形,过低时也应有所规定。北京理工大学孟强副教授认为违约金的调整需区分民事和商事,并对以30%的幅度作为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提出了质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周友军教授认为对违约救济的方式应借鉴德国的两层次救济体系,尽可能让合同得以履行。王利明教授表示,不赞同法官可对过低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其意旨在于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石佳友教授对专家们所集中讨论的问题如违约方的解除权、违约责任形式、可预见性规则、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并用等做出了回应。对于合同解释的有关规定,学者普遍表示肯定,但同时认为补充空缺条款和漏洞补充规则存在重复,需加以整合。

15日的第二节研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谢鸿飞教授主持,主题为“准合同及其他”部分内容的讨论。

石佳友教授对准合同部分的起草理由进行了说明,他强调在立法机关不准备编纂债法总则的情况下,合同法总则应代行债法总则的功能;随后,他重点介绍了悬赏广告部分的起草依据、大陆法与英美法的有关比较研究结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吴兆祥法官结合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指出现行司法解释对悬赏广告采用的是契约说。王利明教授指出,当事人请求权竞合时应由其进行选择,而不能由法官来决定,以此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和利益。浙江大学张谷教授认为无因管理人原则上不能要求本人支付报酬,例外情况才可加以考虑;他还指出草案对无权处分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返还问题应有规定。中央财经大学尹飞教授认为准合同放在合同法总则中影响体系的逻辑性,建议置于分则之中。复旦大学李世刚副教授对法国新合同法中的准合同概念进行了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教授认为不当得利问题极其复杂,有关规则需进一步斟酌。

研讨会闭幕式由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董学立教授主持。

李永军教授在致辞中对研讨会的成功召开表示祝贺;他指出:此次会议的研讨对合同法草案的进一步完善,具有很大帮助。他并对各位参会学者的发言和苏州校区的承办工作表示了感谢。

王利明教授在闭幕辞中高度肯定了此次研讨会的成效,他认为,会议的研讨很有针对性,集中于合同法总则修订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讨论非常深入;他对与会专家的贡献和苏州校区的组织工作表示了感谢。

石佳友教授在闭幕辞中对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合同编课题组召集人对苏州校区的宝贵信任表示了感谢;他也特别感谢与会专家在两天的研讨里所提出的大量宝贵意见,并表示课题组成员将认真研究这些意见,对合同编总则草案进行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

编纂民法典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决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央部署,民法典编纂工作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中国法学会等五家单位参与。为此,2015年4月中国法学会决定成立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王利明教授担任副组长;2016年6月中国法学会决定就民法典分则的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和继承等五编分别设立课题组;其中,合同编课题组确定由王利明教授、赵旭东教授、龙卫球教授、李永军教授等专家牵头,王利明教授为总负责人,课题组负责草拟中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经中国法学会审定后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本次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研讨会的成功召开,为立法机关在未来编纂一部高质量的中国民法典,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编辑: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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