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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国际研讨会暨第六届东亚侵权法学会年会在苏州校区召开

时间:2016-08-27       作者: 文/杜泽夏 图/华贝      来源:党群工作部      点击率:


8月19日至20日,《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国际理论研讨会暨第六届东亚侵权法学会年会在苏州校区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承办,并获得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支持,会议旨在发布、讨论由东亚侵权法学会专家历时六年共同完成的《东亚侵权法示范法》,进一步完善示范法条文,建立东亚各国、各地区之间在侵权法学术研究上的交流和沟通,实现东亚侵权法先进学术研究成果的整合,为东亚各国、各地区的侵权法理论研究、立法、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范本和经验,扩大东亚侵权法学会在世界侵权法学界的影响,推动东亚侵权法的发展走向世界,为世界侵权法的融合和统一贡献力量。来自日本一桥大学、大阪市立大学、韩国庆熙大学、东国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澳门大学、台湾东吴大学、牛津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福建师范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湖州师范学院等4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另外有来自日本、北京、上海、江苏等地的10余位法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8月19日晚,东亚侵权法学会在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敬斋酒店举行了隆重的《东亚侵权法示范法》新书发布会,发布会得到了万海龙图(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支持。《东亚侵权法示范法》于2010年在东亚侵权法学会会议上被发起,来自中国内地以及台湾地区、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的侵权法专家,与韩国、日本的侵权法学专家齐心协力,在比较研究东亚地区各法域侵权法立法和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统合性研究,经过六年的不懈努力,《东亚侵权法示范法》中文版本的修订、外文版本的翻译工作于今年4月完成,并最终出版。《东亚侵权法示范法》是东亚地区第一个侵权法示范法版本, 汇集了中文、英文、日文、韩文、葡萄牙文五种语言版本,是各国各地区优秀侵权法学者共同的智慧结晶。

发布会上,该书主编,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介绍了《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创意的由来及制定的主要过程,并指出“制定一部区域性的侵权法示范法,尽管有美国侵权法重述和欧洲统一侵权法的经验,但是我们的学养以及比较法的经验依然十分有限。”目前的《东亚侵权法示范法》仍有许多缺陷,将作为“暂定稿”发表,专家学者将对该书继续进行修改完善,使其成为一部优秀的侵权法示范法。 日本一桥大学法学院泷泽昌彦教授、日本大阪大学法学院王晨教授、韩国庆熙大学法学院苏在先教授、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习超教授、台湾东吴大学法律系郑冠宇教授以及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讲述了参与《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制定的经历和体验,对示范法的作用和成就做出了高度评价:“《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将会推动世界侵权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发展,并在世界侵权法学理论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世界侵权法的融合与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8月20日早上本届会议的开幕式正式开始,开幕式由东亚侵权法学会副理事长、韩国庆熙大学法学院苏在先教授主持,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杨立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石佳友教授、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主任佘滨律师进行了开幕致辞。

苏在先教授指出,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优越的办学环境和自然风光让人印象深刻,与东亚侵权法学会蒸蒸日上的积极氛围相得益彰,表达了对本届会议成功召开的热烈期待。

杨立新教授在致辞中肯定了东亚侵权法学会的会员在过去六年中孜孜不倦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学会中各国各地区的侵权法学家全力以赴、不断努力、精益求精,为《东亚侵权法示范法(暂定稿)》的制定完成贡献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因此,《东亚侵权法示范法(暂定稿)》是东亚侵权法学会全体会员的心血结晶。欢迎各界学者对《东亚侵权法示范法(暂定稿)》提出批评意见,学会将继续努力,让这部示范法在世界侵权法融合与统一的过程中,不断成长,发挥更大的作用。

石佳友教授在致辞中代表本届会议的承办方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欢迎各国侵权法学者和各界代表莅临苏州校区,他介绍了人大苏州校区近年来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在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国际化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他感谢各位专家学者及法官、律师们对于人大苏州校区的关怀和支持。他对杨立新教授及其领导下的东亚侵权法学会在私法一体化方面的积极贡献表达了敬意。

佘滨主任律师在致辞中谈及了学界研究与当下司法运用的互动关系,认为《东亚侵权法示范法》一书的出版对于司法实践中法官、律师更好的理解、适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东亚侵权法学会年会顺利召开表示祝贺。

随后,围绕“《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基本问题”、“《东亚侵权法示范法》难点问题”、“多数人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四个主题,与会专家学者进行了主题发言和热烈探讨。

第一单元的主题是“《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基本问题”,由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习超教授主持。

吉林大学法学院曹险峰教授就《东亚侵权示范法之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发表了主题演讲,重点分析了《示范法》第一章的第一、二条,指出在第一条中,《示范法》规定了侵权法的利益衡量点:既要维护加害人的行为自由,亦须保护受害人的私法权益,对其损害进行救济。由此,落实这种理念的重要措施就是要合理妥当界定侵权法的保护范围,既不能过大,亦不能过窄,继而论述了采纳以“私法权益”作为侵权责任构成核心要素的模式,并对权益的区分保护这一立法例的优势进行了具体规定。山东大学法学院满洪杰副教授随后发表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方式》的主题演讲,主要解决“实施哪种行为应导致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问题,重点梳理了《示范法》第二章的内容,分析了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的具体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就“损害”一章进行了《示范法》的起草说明,在东亚各国对于损害的理解差异较大的背景下,《示范法》在比较研究及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就损害的概念、类型化、损害的酌定及其证明、损害私法权益的位阶与冲突规范上达成了共识。损害概念的核心,在于判断中的规范因素和价值因素,最终均落脚于损害的可赔偿性判断之上。损害的类型分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人格财产利益、精神损害。在损害私法权益冲突的化解中,位阶原则主要致力于抽象性权利取舍规则的构建,然而,权利间的平等性往往导致无法一般性地在二者间得出高下立判的结论,因此,有时需要就个案进行具体的价值衡量。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对发言嘉宾的发言进行了逐一点评,在互动讨论环节,石佳友教授从法国法的角度对损害进行了阐释,提出对于损害范围的反思,与会学者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更加深入的讨论。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东亚侵权法示范法》难点问题探讨”,该单元由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郑冠宇教授主持。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林旭霞教授首先就《示范法》第四章因果关系部分进行了学理解读,重点讨论因果关系的一般理论及因果关系的证明。一般理论中主要包括因果关系的二分法,以及判定因果关系的几种学说,即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与法规目的说;因果关系的证明主要落脚于因果关系的一般举证责任,以及针对特殊情形的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缓和。随后,韩国庆熙大学的苏在先教授发表《关于<东亚侵权法示范法>上的过失立法体系考察》的主题演讲,分析了过失责任的变迁史及其法理构成,从过失的概念、程度、证明、有限性角度全面阐释示范法确立的过失责任体系。最后,日本大阪市立大学王晨教授从日本法的角度探讨了抗辩事由与消灭时效,指出《东亚侵权示范法》在“抗辩事由与消灭时效”(第六章)中集中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减免,该立法模式与内容符合国际潮流,也考虑到了东亚汉字圈的文明。东亚侵权行为模范法的制定,迈出了东亚民法典的第一步。但是,《示范法》还存在以下课题亟待解决:其一,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中的“责任能力”问题,《示范法》没有做出规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第六章属于未完成的作品。

本单元由来自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杨恩乾副庭长担任点评人,杨副庭长从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适用法律的角度对于各位学者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在互动讨论环节,专家们围绕轻过失的证明责任及除斥期间等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论。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多数人侵权责任”,由韩国东国大学法学院延基荣教授主持。

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郑冠宇教授对于《示范法》的第七章展开详细论述,发表题为《损害救济方式与责任保险》的发言,提出提高或解除强制汽车责任保险金额的限制的主张,认为任意责任保险应完整公益化并提出与之配套实施的方法,引发了与会专家的深入讨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师资博士后王毅纯发表《<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的理论基础》的主题发言,分析了《示范法》第八章规定的多数人侵权规则,认为《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对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的立法结构安排,主要是基于两组逻辑展开,一组是数人侵权行为形态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的对应性,另一组是一般与特殊的结构区分。在这两组逻辑展开中还隐含了对分摊请求权和追偿请求权独立价值和相互区别的认可。日本一桥大学法学院的泷泽昌彦教授随后就产品责任做了专题报告,尤其关注了本《示范法》中产品责任法重述和EC指令第都没有涉及到的独特之处。例如,电气等的能量,在导线和管道中被供给的情况下(72条3款1项),这样的情况由供给者管理支配,因而产品责任的适用受到限制。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负责的情况下,最终为生产者负责任(76条)。运输者或仓储者、质量担保者、市场提供者责任的特别规定也属本示范法独特的构想。

最后,苏州大学法学院的方新军教授对本单元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与会专家在互动讨论环节就损害救济方式、共同危险行为、产品责任的有限性等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

第四单元的主题是“特殊侵权行为探讨”,由日本大阪市立大学王晨教授主持。

澳门大学法学院教员梁静姮博士探讨了《示范法》中的环境污染责任,通过对环境污染责任的比较法考察揭示《示范法》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理由,在这一背景下讨论了整体利益视野下的“物”以及环境污染责任的一般规则和特殊实现方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进而就《网络侵权责任》发表了主题演讲,系统梳理了《示范法》第十一章,重点探讨了以下三个问题: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即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的避风港原则,即通知与反通知规则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部分连带责任;网络侵权责任的红旗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网络用户在自己的平台上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连带责任规则。韩国东国大学的延基荣教授随后就“公开权”问题作了《侵害公开权的侵权责任》的主题演讲,探讨了Right of Publicity与公开权的对应翻译是否恰当的问题,重点讨论了人格标志以及肖像财产权的规定方案。

最后,华东政法大学李求轶兼职教授对发言进行了深入点评,与会专家就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的证明规则、公开权的权利属性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

闭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姚辉教授主持,姚辉教授总结了此次会议的成果,对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的辛勤筹备表示感谢。泷泽昌彦教授发表闭幕致辞,对会议取得的成绩表示肯定,对东亚侵权示范法的完善和推广表示了极大的期待。

会后,增设了东亚侵权法学会工作安排讨论环节,由学会理事长杨立新教授主持。杨立新教授带领学会会员明确了学会的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就明年第七次会议召开以及理事长选举的提议征求了各位专家的意见。

东亚侵权法学会第六次年会讨论的问题较之前几次会议更具深度和广度,形成了有建设性的意见与修改建议,为《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进一步完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会议在热烈的气氛之下圆满结束,各法域专家代表充分交换意见,拓宽了起草过程中的比较法视野,对于《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修改和完善,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编辑: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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