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校区举行“中国与欧洲的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时间:2018-05-24 作者:文/国际事务部 图/高艺源 来源:国际事务部 点击率:
5月19日,“中国与欧洲的民法法典化(CivilCodification in China and in Europe)”国际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召开。本次研讨会共邀请了来自国内外二十余位学者、法官、律师等专家与会,围绕民法典的诸项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与交流。为便于交流,本次会议的工作语言为英文。
会议开始前,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石佳友教授与日内瓦大学法学院前院长、瑞士法学会前会长ChristineChappuis教授分别作开幕式致辞。石佳友教授在致辞中表示,本次研讨会是2017年7月日内瓦研讨会的延续,会议仍然围绕“法典化”这一在中国和欧洲都具有很强现实意义的主题展开。他对前来参会的中外专家表示了热烈欢迎,对日内瓦大学对人大-日内瓦种子基金项目所给予的支持表示感谢。他指出,这次研讨会的议题具有多元性,参会专家的组成也具有多元性(学者、法官和律师等),既有来自大陆法系的专家,也有来自普通法的学者。
ChristineChappuis教授在致辞中对苏州校区组织本次会议表示衷心的感谢,她表示,就这一主题,双方在2015年和2017年都曾在日内瓦进行过富有成效的深入交流;她相信,本次能在苏州继续深入探讨民法典的有关问题,对双方都将产生有益的启发。
开幕式结束后,研讨会围绕“不同法域合同法的发展(Developments ofContract Law in Different Jurisdictions)”、“中国合同法的修订(Reformof Chinese Contract Law)”、“侵权法(Tort Law)”、“家庭与继承法与民法典(FamilyLaw, Inheritance Law and Civil Code)”四个分议题展开。
第一节研讨主题为“不同法域合同法的发展”,由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石佳友主持。日内瓦大学法学院前院长Christine Chappuis教授就“欧洲债法的最新修订(Recent Modificationsof the Codes of Obligations in Europe)”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首先对比阐释了法国、比利时以及瑞士民法典的现状,而后指出其中蕴含的四大领域主要问题——原因制度、情势变更、合同解除与违约以及损害赔偿等,并且分析了欧洲法律作出修订的原因,最后她总结欧洲应根据当下所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修改和完善各国的民法典。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教授张彤就“亚洲合同法的最新发展与融合(Newest Developments and Harmonization in the Asian ContractLaw)”一题发表了报告。她认为《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的经验和成就对《亚洲合同法原则(PACL)》的协调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但后者并非前者的简单复制,包含自身的一些创新。《亚洲合同法原则》是亚洲学者共同的开放式示范法。亚洲地区合同法的协调可以从学术共同体、企业和实务界和政府参与等多方面入手。
加拿大劳伦森大学教授Henri Pallard就“加拿大合同普通法的诚信义务新原则(Good Faith and Precedent: Transforming the Common Law inCanada Bhasin v. Hrynew 2014 SCC 71)”展开论述。Henri Pallard教授首先介绍了诚信义务的定义及其在合同法的运用,而后从两个方面详细论述诚信义务——一方面是合同成立后的诚信义务(履行合同),另一方面是合同成立前的诚信义务(谈判期间)。最后,Henri Pallard教授从四个方面论述诚信义务与先例原则——审查事实背景、承认诚信义务的首要原则、相关限制及诚信义务原则在普通法中的具体应用(以《统一商法法典》和《魁北克民法典》为例)。
日内瓦大学法学院前院长Christine Chappuis教授主持“中国合同法的修订”这一研讨环节。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中原围绕“中国民法典的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Indivisible Obligation or Joint Obligation in the FutureChinese Civil Code)”这一话题展开了论述。不可分之债是从连带之债领域中逐渐独立出来的,而连带之债的规定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中关于连带债的规定。大陆法系在传统上一直认为在严格意义的“连带债务”之外还存在着一种与其极为相似的衍生类型,当代主流学说一般称之为“不真正连带债务”。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就“中国法上的合同解除制度(The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in the Future Chinese Civil Code)”发表了学术报告。他阐述了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解除的类型、时效限制、解除事由、根本违约、解除通知与异议、解除后果等制度;他参照法国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盟共同参考框架等文本,结合民法典分则合同编草案的有关内容,对完善合同解除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熊丙万就“违反合同中的强制性规范(Enforcing Mandatory Rulesagainst Illegal Contracts)”一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目前合同法中存在四大问题——没有强制权力的强制规则、错误假设、私有制与公有制的二分法及法律现实主义。针对这些问题,他提出了一大解决方案——司法改革,鼓励法官在执行强制性规则和公共政策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日内瓦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中欧欧洲法项目学员赵越论述了“中国法中的框架合同(Frame Contractin Chinese Law)”这一议题。赵越指出框架合同提供了将在后续交易中重复应用的条款,并且框架合同的订立不应受当事人故意留白的条款影响。
巴黎政治学院教授Stéphanie Balme主持了第三场研讨,其主体为侵权法的若干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教授林承铎的报告主题为“中国侵权责任法总则的重建(The Reconstruction of General Provision of Tort Liability Law of PRC)”。他论述了世界范围内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转变——从侧重个人自由到注重社会安全的需要,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也应当符合这一转变。林承铎副教授指出,应当在风险社会中建立以救济受害人为中心的侵权责任法体系,而民法典侵权编草案对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一些修改恰恰印证了这一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金晶就“惩罚性赔偿:立法与实务之间的悖论(Punitive Damagesin China: The Unresolved Dilemma between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展开讨论。她首先举出了惩罚性赔偿方向的相关案例,认为惩罚性赔偿本就是一个二律背反的悖论,她认为惩罚性赔偿是一种混合性的制度,最后她提出了目前实定法所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建议。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礼洪以“赔礼道歉作为侵权救济方式在中国的延伸(Extension of Apologies as a Tort Remedy in China--A Case andComparative Approach)”为题发表了报告。张礼洪教授对比了日本、韩国、荷兰以及欧洲的法律规定,并作出总结:第一,在儒家文化盛行的中国,有必要将赔礼道歉这一救济方式在中国延伸,并且推广到西方社会中;第二,在公权力强势的中国,法官对于这种救济方式的适用通常比较谨慎;第三,实践中一般以主观故意、侵权方式和损害结果作为是否适用这一救济方式的考量因素。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杨恩乾法官报告的主题为“姓名权:传统制度的新角色?(Right to Name: Traditional Vehicle for New Role?)”,他总结了司法判例的有关经验,并结合比较法的有关参考;在此基础上,他针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中法学院助理教授Jalia Bachri围绕“法典中的未来损害:以环境责任为例(The Codification of Future Harm: The Example of EnvironmentalLiability)”展开阐述,指出法典化是环境立法的一个方向,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放眼未来,进行多角度、跨领域思考。
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阎语博士就“中国法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现状、挑战与展望(The Recoverability of Pure Economic Loss in China: CurrentSituation, Challenges, and Future Prospects)”展开论述。她认为,法律有关的制度已经落后于落后现实的快速发展。她还强调,法院有权限制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
加拿大劳伦森大学教授Henri Pallard主持了“家庭与继承法与民法典(Transition of the Era and the Modesty of the Civil Code)”这一环节的研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冉昊就“时代变迁与民法典的谦抑”一题发表了观点。她指出,民法典的功能是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发生改变的,而且当代中国仍然非常需要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她认为,我们需要的民法典应该是一部关注农村、关注后工业时代、关注信息时代、富有时代精神的民法典。中国在不断肯定民法典私法性质的同时,也应承认其社会性价值。
日内瓦大学法学院教授Gian Paolo Romano以“比较法视域中的配偶继承权(Inheritance Rightsand Entitlements of the Surviving Spouse--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为题发表了学术报告。他详细介绍并对比了不同国家或者同一国家不同法域关于配偶继承权的规定,并按照各国规定的自由程度进行了归纳总结。Romano教授认为,中国和俄罗斯继承法将父母规定在继承权的第一顺位,这是世界各国立法趋势中比较少见的立法模式。
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许耀明就“台湾同性婚姻平权:2017年5月24日台湾‘司法院’释字第748号的启示及其展望(Equal Protection for Same-Sex Marriage in Taiwan:Inspirations from ‘Grand Justices’ Interpretation No.748 of 24 May 2017 and ItsPerspective)”发表了报告。他认为,修订民法典、而不是制定特别法,似乎是一个更合理的发展方向,他指出,相关修法计划于2018年底完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社会法室副研究员邓丽的的报告主题为“中国亲子法的新发展:司法、立法及其他(New Development in Chinese Parentage Law: Jurisdiction,Legislation and Beyond)”。她认为,亲子法的发展应立足于我国现实、结合中国实际,从制度完善的层面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
日内瓦大学法学院博士Vito Bumbaca报告的主题为“国际法中的惯常居所(The Habitual Residence in International Family Law)”。Bumbaca博士首先介绍了随着国际流动性增强和跨国婚姻增多,惯常居住地问题成为国际私法家庭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尤其在继承法领域,发挥着比国际法中的其他连结点更为重要的作用。针对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Bumbaca博士提出了自己的想法:首先要确定关键要素,比如婚姻生活、主要家庭财产以及专门针对儿童的父母行使监护权等,之后再补充考虑其他要素,如中国法律规定的持续居住时间,最后结合两者以确定经常居住地。
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孟强就“民法总则中习惯法源(TheAnalysis of the Customary Law Sources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Codeof China)”发表了报告。他认为,民法应与人们的生活习惯相一致,习惯法是法律的来源,立法应回归民法传统,但依据物权法定原则,习惯法无法创造新的物权类型;适当的做法是依个案承认习惯法的效力,而不是抽象出判断习惯法的一般规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缪剑文律师的报告主题为“‘清晰、连贯、一致’——法律执业者对中国民法典起草的期望(“Clear, Coherent andConsistent”--A Legal Practitioner’s Expectations for the Drafting of ChineseCivil Code)”。缪剑文认为,民法典应清晰、连贯、一致并且可预测,成为“读者友好型”法典。
斯特拉斯堡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吕琳华就“知识产权的法典化:挑战与问题(The Codification of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hallenges and Issues)”作出了详尽论述。吕琳华认为对将来是否最终编纂一部知识产权法典,目前学界没有定论,存有分歧;从目前来看,相关的理论准备和立法研究还都不够充分。
在闭幕式阶段,日内瓦大学法学院前院长Christine Chappuis教授高度评价本次研讨会,她认为,研讨的范围虽然广泛,涉及合同法、侵权法、人格权法、家庭法、继承法等多个领域;但是,就其中的许多问题,与会专家都能展开深入的讨论与交流。她尤其对于人大-日内瓦创新型人才培养项目“中欧欧洲法项目”的第二批和第四批学员参与研讨会,表示高度肯定。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石佳友教授也对会议研讨的高质量表示了肯定;他强调,民法典是一项极其宏大的工程,需要学术界的协力;比较法对于今天的立法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价值。因此,未来双方将继续相关的立法与司法问题的对话与交流,力求为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编辑: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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