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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

时间:2013-06-17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修订)

2018-2019学年校政字2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修订)》经2018-2019学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及学生团队、集体和组织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条 学生奖励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根本导向,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学生奖励工作,学生处负责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工作委员会或明确某常设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励评审推荐工作,并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委员会或负责学生奖励工作的常设委员会应不少于7人,由学院党政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和专业教师。

第五条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资金用于学生奖励,并根据相关政策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设立奖助基金,专门用于包括学生奖励在内的学生资助工作。奖助基金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校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参评中央国家机关及部门、北京市党政机关及部门设立的学生奖励项目。获得奖励表彰的,学校可以颁发奖学金或奖品作为配套奖励,奖励方案由学生处研究确定。

第七条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设立校级学生奖励项目,鼓励各学院依法依规整合资源,设立院级学生奖励项目。

第八条 学生奖励类型包括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竞赛展评奖励、发展支持奖励等,并可设立不同的等级。

(一)荣誉称号可授予学生个人、集体或组织,具体奖励项目包括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辅导员等;

(二)奖学金主要颁发给学生个人,具有荣誉性。奖学金分为特设类、学习学术类、创新创业类、文艺体育类、服务贡献类等。各类资金支持设立的奖学金均须明确类别。在同一个类别内,每名学生每学年至多获得一项奖学金。学校设立吴玉章奖学金,作为授予中国人民大学学生的最高荣誉;

(三)竞赛展评奖励可面向学生个人、团队、集体或组织评定,具有荣誉性。竞赛展评奖励主要依托学校专项工作、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和竞赛评定;

(四)发展支持奖励主要资助学生个人、团队、集体或组织,引导学生在学校人才培养框架下开展学习实践交流活动。

第九条 学校围绕育人目标,依据下列权限和程序调整优化学生奖励项目。

(一)校级学生奖励项目的设立、变更、撤销,应由学生处或相关部处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委员会、其他校级专门委员会或学校领导审定,或者依据学校或学校教育基金会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由学校奖助基金支持设立的校级学生奖励,奖学金额度、评奖比例或奖励名额的调整,不涉及增加学校奖助基金预算的,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或者依据学校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执行;涉及增加学校奖助基金预算的,须先按照学校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申请调增预算;

(三)学生处建立学校学生奖励项目清单,有权就学生奖励项目的设立、变更、撤销提出建议。其他部处组织评审的校级学生奖励项目有调整的,应在做出调整决定起 30 日内按要求报学生处备案;

(四)院级学生奖励项目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各学院研究决定,并在做出设奖决定起 30 日内按要求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 各奖励项目须制定专门的评审细则,并面向全校公开。评审细则应保持相对稳定,内容包括奖励对象、参评条件、评审程序等。校级学生奖励项目的评审细则,由学生处或相关部处制定;院级学生奖励项目的评审细则,由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委员会或相关院级机构制定。

第十一条 获得奖励学生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未在违纪处分期内。

第十二条 推荐学生参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北京市及下属部门机构设立的学生奖励项目,按照相关奖励项目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评审。需要学校推荐的,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或者由学生处或相关部处征求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校级学生奖励评审由学生处或相关部处组织进行。校级学生奖励评审应包括推荐、公示、审批等程序,评审过程自觉接受校内各单位和师生监督。

(一)校长具有学生奖励项目的直接提名推荐权;各学院具有推荐本学院学生参评学生奖励项目的权利;机关部处具有推荐与其职能和业务相关的学生参评相关学生奖励项目的权利。各奖励项目的推荐单位在评审细则中予以明确。

(二)校级奖励项目的推荐名额分配主要以奖励对象基数作为依据,同时可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导向、捐赠方意愿等因素,适当对部分学院或部分类别学生予以倾斜。

(三)校级奖励项目评审过程中必须有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应面向全校公开,公示信息中不得出现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公示期满后应及时从网站、布告栏等撤下公示文件。

(四)校级学生奖励由学生处或相关部处提出建议名单,学生工作委员会、其他校级专门委员会或学校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学生处负责建立学生奖励信息管理系统,用于各级各类学生奖励管理,提高学生奖励项目备案、评审的效率,如实、全面、集中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奖励,对接相关财务系统规范、统一发放学生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向获得校级荣誉称号、奖学金、竞赛展评奖励的学生个人、团队、集体或组织颁发加盖学校党委公章或学校公章的荣誉证书。如因证书丢失等原因需要校级及以上学生奖励获奖证明的,由学生处核实后出具证明或说明,加盖学生处公章。院级学生奖励项目需要颁发证书或出具证明、说明的,加盖学院公章。

第十六条 学生处会同各学院将学生获得奖励的证明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集中的或专门的颁奖仪式,对获得奖励的学生个人、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号召全校学生向获奖学生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在奖励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学校授权学生处取消其评奖资格,撤销其所获奖励、追回奖学金、奖品和荣誉证书,并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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